English
參展條款
1、主辦單位根據參展企業的要求分配展位,擁有展位分配的最后決定權。主辦單位保留根據展會整體利益而必須改變展位分配的權利;
2、參展產品必須符合展覽會展出內容要求,參展企業確保其作為主體參展,如未經主辦單位書面許可轉租或轉讓展位,主辦單位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;
3、參展企業在付清全額展位費用之后,方有權參展。若沒在主辦單位規定的期限內付清全額參展費用,主辦單位將有權取消其參展資格;
4、參展商保證其展品在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,包括商標、版權、設計、名稱及專利等方面,發現有侵權行為將終止參展資格,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展商自負;
5、參展商必須按規定時間進場,保持展位整潔,確保展品布置(陳列)符合展會形象,公共區域不得陳列展品,閉館時按時離開展館;
6、參展企業應按主辦單位的有關規定設計裝修展位,對不符展館整體形象及大會搭建要求的方案,主辦單位有權否決并要求參展企業進行更改;
7、參展商不得在會場內的公共區域派發任何宣傳品、紀念品或同類物品,只能在自己預定的攤位范圍內派發產品宣傳材料(紀念品);
8、參展商應對其展品在運輸及展出過程中自行投保,主辦單位對運輸及展出過程中的破損(遭竊)不承擔法律責任;
9、主辦單位將對展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參展企業應妥善保管個人物品,貴重物品自行投保,主辦單位對個人物品的丟失、損壞等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;
10、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展會延期或取消,主辦單位將視具體情況將已收到的參展費用部分或全部退還參展商,對于上述因素造成的其他損失主辦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;
11、主辦單位保留因不可抗拒力量造成展會變更日期及地點的權力,變更后提前一個月通知參展商,原合同仍然有效
12、展覽期間參展商應有禮貌的進行商業洽談,并須尊重各參觀人士及其他參展商,任何情況下,參展商都不得有歧視性的言行;
13、未經主辦單位出面許可,任何人員不得在會場內擅自攝影、錄像或錄音。
注:本參展條款的解釋權主辦單位